2014年08月21日北京叫停私車租賃經營 私家車不得從事汽車租賃經營
北京叫停私車租賃經營 私家車不得從事汽車租賃經營
交通委運管局昨天下發的《關于嚴禁汽車租賃企業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規定,“租賃的車輛應當為汽車租賃經營者所有,即車主需持“客運資質”,私家車不得從事汽車租賃經營;同時,汽車租賃服務不允許配備司機,與出租客運經營區別開。”。《通知》指出,借助互聯網和手機軟件預約租車的服務中,有一些經營者違規,大量吸納私家車用于“出租經營”,影響了北京汽車租賃以及出租運營的正常秩序。
北京叫停私車租賃經營 部分互聯網租車遭創
新規要求,租車時要由承租人明確填寫租車用途。租車用途不合法合規的,不得將車輛出租。同時,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實、租車用途、書面告知書的有關資料,并錄入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形成紙質和電子數據一致的客戶和合同檔案信息,留存備查。
車輛在租期間,汽車租賃企業發現或經管理部門告知,該車輛用途不合法合規的,應當依據規定,終止履行合同,1年內不受理該承租人的租車業務。此外,汽車租賃企業不得為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不得為假借汽車租賃名義從事非法營運者提供或變相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交通行業管理部門將通過加強日常監管,對違反規定者依法處置,并在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和指標配置方面做出相應處理。
汽車租賃企業規定
私家車不得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經營者必須自行配備車輛
汽車租賃服務不得配備司機,避免與客運經營混為一談
(一)由承租人明確填寫租車用途。租車用途不合法合規的,不得將車輛租予該承租人使用。
(二)向承租人提供書面告知事項;由承租人就告知事項做出承諾并簽字。
(三)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實、租車用途、書面告知書的有關資料,并錄入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形成紙質和電子數據一致的客戶和合同檔案信息,留存備查。
(四)車輛在租期間,汽車租賃企業發現或經管理部門告知,該車輛用途不合法合規的,應當依據《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終止履行合同,收回在租車輛,1年內不受理該承租人的租車業務。
(五)汽車租賃企業不得為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不得為其他經營業戶代開發票,不得為假借汽車租賃名義從事非法營運者提供或變相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新規的出臺意味著租賃企業運作模式將造成致命的影響,尤其是對本地私家車資源比較依賴的企業,很有可能就要大幅度縮減司機的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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